香港公司登記押記及解除押記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每家公司均須備存一本押記登記冊,并將所有明確地影響公司財產的押記,以及所有公司業(yè)務或任何財產的浮動押記,記入該登記冊,并且在每宗個案中,簡要描述供作押記的財產及列明押記的款額;除屬不記名證券外,亦須列明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的姓名或名稱。通常情況下,一般公司的押記登記冊是存放在公司注冊辦事處。
詳情
1.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否任何主要變更?
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下列主要變更:
明確納入就飛機或飛機的任何份額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h)條)
加入就股份發(fā)行價的到期應繳付但未繳付的分期付款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f)條)
刪除為保證債權證的發(fā)行而設立的押記(《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80(2)(a)條)
條例更厘清,如公司向船東租用船舶,則船東可根據租約就須付的款額而對轉租運費行使的留置權,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帳面?zhèn)椩O立的押記,亦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業(yè)務或財產設立的浮動押記,因此無須予以登記(第334(4)條)。
2. 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設立的押記可否視為就帳面?zhèn)椩O立的押記而須予登記?
不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4(3)(b)條明確訂明,如公司有一筆款項存放于另一人處(不論該筆款項是由該公司存放,或是由任何其他人為該公司的利益而存放),則就該公司獲得還款的權利而設立的押記,不得視為就帳面?zhèn)椩O立的押記。
3. 登記押記時,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哪些文件?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第335、336條及338至340條,設立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須連同指明表格NM1「押記詳情的陳述」,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
4.我可否把押記文書的正本連同用以登記該押記的指明表格NM1一并交付?
不可以。押記文書的正本不應交付作登記。如誤把押記文書的正本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在文件影像掃描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亦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可否安全交還提交人負責。
5.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記登記?
可以,有關的公司及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均可交付押記辦理登記。
6. 如公司設立押記,交付押記文件登記有沒有時限?
有,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填妥的表格NM1應在設立押記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如屬一項在香港以外設立的押記,并包含位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則登記期是設立該項押記或證明有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如付出應有努力發(fā)送)可在經正常的郵遞程序于香港接獲的日期后的一個月。
7. 如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押記文件辦理登記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眾假期一樣,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并未獲授權批準公司逾期交付按照《公司條例》規(guī)定的押記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擬親身到公司注冊處交付押記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如在登記期之后向處長交付押記文件,便需根據該條例第346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命令將登記期延展。
8.押記登記完成后,提交人會否一并收到由公司注冊處發(fā)出的「押記登記證明書」及妥為批注的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押記登記完成后,公司注冊處只會發(fā)出「押記登記證明書」。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不會獲批注,亦不會發(fā)還予提交人。
9.完成登記后,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怎樣處理?
在完成登記后,公眾人士可在公司登記冊一并查閱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有關指明表格的影像記錄。登記冊上備有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使那些可合理預期會查閱登記冊的機構/人士(例如銀行、融資人及相關專業(yè)人士)對押記文書內的所有條款(包括不抵押保證條款)有法律構定的知悉。
10. 如附屬公司就其財產設立押記,以便母公司獲提供信用安排或貸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雖然母公司是附屬公司的股東,但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團。由于附屬公司是押記財產的擁有人,附屬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11. 在押記解除后,可否取消有關押記的登記?
押記的登記是不可取消的。不過,有關公司、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可將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yè)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yè)務的一部分一事以指明表格(表格NM2)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并隨附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yè)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yè)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處長登記。
交付表格NM2并沒有法定時限。在押記解除后,有關公司或有關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可自行決定何時交付該表格。
12. 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一并交付?
是。指明表格NM2必須連同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抵押的財產或業(yè)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yè)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見下文問14)。
13. 表格NM2(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如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是否仍須交付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是。即使表格NM2是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該表格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登記(見下文問14)。
14. 設立或證明該項押記或證明有關償付、清償或解除押記的文書副本應如何核證?
在登記押記方面,《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3(4)條規(guī)定,交付登記的關乎某項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如經以下的人核證為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1.以下的人—
1.1交付該副本登記的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或
1.2該公司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2.以下的人—
2.1擁有該項押記的權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2.2如 —
2.2.1擁有權益的人是自然人,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2.2.2擁有權益的人是法人團體,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該擁有權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如 —
在解除押記方面,《公司條例》第345(5)條規(guī)定,交付處長以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抵押的財產或業(yè)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yè)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副本,如經以下的人核證為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
1.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或
2.如 —
2.1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是自然人,獲承按人或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2.2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是法人團體 —
2.2.1獲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2.2.2承按人或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
請注意: 有關的經核證副本必須載有核證人的姓名、身份及核證日期。如核證人為獲押記人 (公司) / 承按人授權的人,則必須說明有關事實,以顯示《公司條例》第333(4)或345(5)條 (視乎情況而定) 的規(guī)定經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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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9-28 閱讀:121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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