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烤鴨王”是否侵犯“鴨王”商標?法院如是說
裁判要旨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凈廚公司使用“老北京烤鴨王”作為店招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鴨王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gòu)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gòu)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本案中,首先,凈廚公司在其店招中系整體使用“老北京烤鴨王”,其字體、大小、顏色等保持一致并無區(qū)別,因此,一般情況下相關公眾并不會對“老北京烤鴨王”中的個別字詞產(chǎn)生特別認知,而是對“老北京烤鴨王”的整體進行認知。
其次,“北京烤鴨”作為中國的特色美食顯然為相關公眾廣為熟知,且相關公眾對其的認知度亦遠遠超過了相關公眾對涉案“鴨王”商標的認知度,而在涉及食品的描述中,“老”有“地道”“純正”之意,“王”則有“個中翹楚”之意。
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狀態(tài)下進行整體及主要部分的比對,并充分考慮涉案“鴨王”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
本院認為,相關公眾一般會對“老北京烤鴨王”產(chǎn)生地道、純正、優(yōu)于一般的北京烤鴨的認知,一般情況下并不會產(chǎn)生標識“老北京烤鴨王”店招的店鋪,系涉案“鴨王”商標權利人開設或與涉案商標權利人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綜上,本院認為,“老北京烤鴨王”與涉案商標“鴨王”,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凈廚公司在其店招中使用“老北京烤鴨王”的行為,不構(gòu)成對涉案“鴨王”商標的侵害。
對于,二審中鴨王公司提供的二審證據(jù)中顯示的個別網(wǎng)民的評論,本院認為,個別網(wǎng)民認知與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的差異屬于正?,F(xiàn)象,并不足以證明使用“老北京烤鴨王”店招的商鋪,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由涉案“鴨王”商標權利人開設或與其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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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10-15 閱讀:79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