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典型案例|“花滿樓”商標異議案
當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稱遇上商標注冊,會產(chǎn)生怎樣的法律火花?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指引下,一起關于“花滿樓”商標異議的案件引發(fā)了廣泛關注。是保護在先權益,還是維護公眾使用公有領域元素的自由?
基本案情
異議人:鄭小龍
被異議人:四川普度茶葉有限責任公司
爭議商標:花滿樓
注冊使用商品:第3類 烏龍茶 、大麥茶 、紅茶 、 綠茶等。
異議人主要理由:“花滿樓”是其父親古龍先生原創(chuàng)武俠小說《陸小鳳傳奇》中的人物名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花滿樓”并非異議人所獨創(chuàng),異議人無權阻礙他人合理使用。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作品角色名稱在茶葉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花滿樓”寓意花香滿樓,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為了傳達產(chǎn)品特點。
經(jīng)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為,在古龍先生創(chuàng)作《陸小鳳傳奇》之前,“花滿樓”一詞已出現(xiàn)在唐、宋詩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眾認知中“花滿樓”不唯一指向《陸小鳳傳奇》中的人物花滿樓,且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標識的商品與“花滿樓”角色名稱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擠占了異議人的潛在交易機會和商業(yè)價值。故對于異議人關于被異議商標損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的主張不予支持,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
典型意義
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等可以作為在先權益獲得保護,但既要保護在先合法權益,也要防止不當限制公眾使用公有領域元素的自由。該案采信了被異議人答辯理由,對在先權益的邊界進行清晰的劃定,對類案審查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結語
在這場關于“花滿樓”商標異議的較量中,我們既看到了對在先權益的尊重與保護,也感受到了對公有領域元素使用自由的維護。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適用,不僅在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在于促進知識產(chǎn)權的健康發(fā)展。
因此,為了保障商標申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前應進行充分的調(diào)研和審查,確保所申請的商標不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這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自身商業(yè)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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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14 閱讀:95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