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局告訴您納稅人和雇主有什么稅務責任

香港稅務局于近日發(fā)布了一則通告,明確指出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及其所須提交的資料。以下將為您介紹通告的具體內(nèi)容:
 
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 51 (2)、(6)、(7)及(8)條所規(guī)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 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nèi)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 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jīng)營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fā)生后1個月內(nèi)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第 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yè)務或專業(yè)工作關系須經(jīng)常離港,則這規(guī)定并不適用。
 
(四)第 51(8)條︰任何應課物業(yè)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nèi)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雇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雇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 52 (4)、(5)、(6)及(7)條所規(guī)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 52(4)條︰任何雇主如開始雇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雇員,則須在該項雇用開始日期后3個月內(nèi),將該雇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 52(5)條︰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雇員,則須不遲于該雇員停止受雇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第 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雇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雇主須在該雇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fā)出通知。這項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在受雇期間須經(jīng)常離開香港的雇員。
 
(四)第 52(7)條︰任何雇主如須根據(jù)第 52(6)條的規(guī)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雇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fā)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nèi)不得付給該名雇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
 
香港實施「通知申報」制度,是有賴納稅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稅務條例,方可維持其有效運作。無論是香港雇主公司,還是在港工作的雇員,建議您提前了解自身的稅務責任,并履行好相關義務。如果您需要稅務意見咨詢、代理報稅,可與我們?nèi)〉寐?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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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7-18 閱讀: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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