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華為小公主“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36878950號“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案。嚴厲打擊損害公眾人物姓名權(包括本名、藝名、譯名、別名)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基本案情
 
爭議商標:姚安娜
 
第36878950號“姚安娜”商標由被申請人郭某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上。該商標被姚思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一、二)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人一的藝名為“姚安娜”,因與申請人二及任正非的聯(lián)系備受關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沒有提交關于“姚安娜”一詞的合理來源,其還惡意注冊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具有復制、摹仿申請人一姓名的故意。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產品,易使公眾認為與姚安娜密切相關,損害其姓名權。被申請人注冊商標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具有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申請人一、二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不認可申請人一的知名度,申請人一企圖用申請人二及任正非的影響侵占其商標權益。爭議商標經使用具有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具有惡意。
 
案件評析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規(guī)定中,“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姓名包括本名、藝名、譯名、別名。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規(guī)定,姓名權保護的具體利益有相關公眾容易認為標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該自然人存在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情形。雖然自然人的聲譽不是保護自然人姓名權的前提,但可以作為認定相關公眾是否將某一姓名與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對應關系的考量因素。
 
申請人一系申請人二創(chuàng)始人任正非的小女兒,藝名為“姚安娜”,英文名為“Annabel Yao”。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百家號、搜狐、網易、騰訊及新浪等媒體,對申請人一藝名進行了宣傳報道。故“姚安娜”已被廣大公眾所知曉。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一許可,將其藝名注冊在化妝品上,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與申請人一存在密切關聯(lián),從而致使申請人一的姓名權受到損害,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之一是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較強顯著特征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請人還在化妝品商品上大量注冊了與知名地名、其他主體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如“PARISCOCO”“格斐迪奧GEFEIDIAO”“廷巴克圖TIMBUKTU”“迪奧蕾拉DIAOELLA”等40余件。被申請人注冊囤積商標不具備正當性,其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保護知名人物姓名權及打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行為的典型案例。姓名權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中的一種,他人的姓名包括藝名,本案即涉及對知名藝人“姚安娜”姓名權的保護。除“姚安娜”藝名外,被申請人還同時大量搶注與他人知名姓名、知名地名、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而惡意搶注他人知名商標并囤積商標以期達到非法牟利的不正當手段注冊行為,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重點規(guī)制、嚴厲打擊的目標。本案合并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惡意注冊申請人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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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6-28 閱讀: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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