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兩地司法互通 香港資產安全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將于1月29日正式生效,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簡稱兩地司法互通)。近日網上出現(xiàn)相關評論,錯誤演繹內地判決會「自動適用于香港」,甚至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云云,這些誤解引起不必要恐慌。
有本港法學專家及執(zhí)業(yè)大律師指出,新規(guī)定生效后,香港資產仍然安全,仍然有香港法院把關,舉證上也有不同關卡保護,網上部分評論純屬謬誤,或斷章取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互認安排生效后,內地判決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
「香港與內地司法互通正式啟動,財產在港不安全了?」「內地的判決將會自動適用于香港?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兩地將會根據司法互通,共享司法信息?」近日網上流傳多篇評論文章或帖文,意圖抹黑《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將兩地司法互通「妖魔化」,扭曲條例內容。
優(yōu)化機制更好平衡各方利益
兩地的司法互通起源于2019年1月18日,內地與香港簽訂《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優(yōu)化兩地目前相互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機制,減少當事人重復提出訴訟的情況,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大律師、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向《大公報》解述,新規(guī)落實之后,內地和香港兩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將互相承認,屬一件利民好事。他舉例,現(xiàn)時如果涉及錢債糾紛,內地法院判處某人需要還錢,但某人已經將資產轉到香港,債權人唯有拿著內地的判決書跑到香港法院申請執(zhí)行;新規(guī)下,香港法院不用重新審理案件,經過幾重核驗程序,可以協(xié)助債權人,在香港把錢追回來。
馬恩國強調,雖然「司法互通」,但內地法院的判決,并不會直接被香港法院承認,仍然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向內地法院申請證明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原訟法庭頒布登記令、登記未被作廢這四道檢驗,才得以在香港獲得承認。
「就算香港法院承認了判決,也不代表就可以幫當事人或債權人強制執(zhí)行追回在香港的資產,需要舉證某人在香港有錢!」執(zhí)業(yè)大律師陸偉雄也向《大公報》表示,當事人或債權人,要提出舉證,當中涉及證據的調查、準備、提出和證據價值的陳述工作。
他指出,要取得欠債人在港資產證明,先要向金融機構查詢,由于香港的《私隱保護條例》,香港各機構之間的信息也不相通,舉證財產線索一般主要透過自我舉證、聘請香港律師調查取證、私家偵探等手段進行,所以新規(guī)例只是免去了重復審案的繁瑣程序,以及阻嚇不法分子。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在社交專頁表示,相關安排在香港并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只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充分保障及平衡參與跨境業(yè)務當事人,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兩地并不會共享司法信息
他解釋,當互認安排生效后,內地判決并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提出申請后,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才可發(fā)出登記令。
林定國又澄清,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信息,因此并不會出現(xiàn)「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他表示,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于互認安排實施當日,即本月29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有關安排訂立的機制,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有關安排多了解的人士,作進一步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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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1-22 閱讀:15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