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常見問題及回答(二)
根據(jù)美國法律,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任何單詞、短語、符號、設計或者他們的組合,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傳統(tǒng)上,美國境內的商標權利首先是通過在特定產(chǎn)品或服務上使用一個標志而確立的,這些權利被稱為“普通法”權利。普通法權利僅在實際使用該標志的地理區(qū)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動享有美國全國范圍內的保護。
因為商標是有地域性的,大部分跨境電商賣家主要做美國市場,自然就注冊美國商標。了解以下問題有助于跨境電商賣家更好注冊與維護美國商標以及進行維權規(guī)避侵權等。
常見問題
4.根據(jù)美國法律,認定商標侵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認定商標侵權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權利人商標具有可保護性,即該注冊商標狀態(tài)合法有效,并由權利人所擁有,同時權利人擁有該商標在商業(yè)使用中的專有權;未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注冊但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則只能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權利人的經(jīng)營地域范圍內時,通過主張對方實施了虛假指示原產(chǎn)地或虛假宣傳行為,從而得到保護。
二是被告行為具有混淆可能性,美國判例法提供了細化的判定標準,認定侵權時應根據(jù)具體情形進行考量,包括:
(1)原告商標的顯著性程度;
(2)爭議商標與原告商標的相似度;
(3)爭議產(chǎn)品或服務與原告產(chǎn)品或服務的相似度;
(4)原告與被告形成競爭關系的可能性;
(5)是否存在證據(jù)證明實際造成混淆;
(6)被告的主觀意圖;
(7)相關消費者的識別能力等。
5. 在美國,商標淡化行為可以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嗎?
可以。
美國《蘭哈姆法》中除去規(guī)定了對于注冊商標的侵權,還規(guī)定了對于馳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的侵權。
《蘭哈姆法》第43 條(c)款對馳名商標提供了一類特別的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規(guī)制降低其商標顯著性的行為,即在符合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具有顯著性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對在所有人的商標知名后的任何時間開始使用該商標的其他人發(fā)出禁令,當該種使用可能導致馳名商標模糊淡化或污損淡化,而不需要存在實際或可能的混淆、競爭或實際經(jīng)濟損害。
其中,“模糊淡化”是指無權使用人將馳名商標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破壞馳名商標的識別力和顯著性,沖淡商標與商品之間的獨特聯(lián)系,最終損害馳名商標的商業(yè)價值的行為;
“污損淡化”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對馳名商標的信譽產(chǎn)生玷污、丑化、負效應的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行為,破壞馳名商標與其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lián)系所喚起的人們的滿意感。
6. 美國法院對于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依據(jù)是什么?
美國法院對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依據(jù)主要是基于美國司法制度中的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其中,一是對原告的管轄權,即原告自愿到該法院起訴,則意味著原告自愿接受該法院的管轄;二是對被告的管轄權,根據(jù)《美國法典》第 28 編第 1391 條的規(guī)定,若被告本人與訴訟地之間存在某種最低限度聯(lián)系(minimum contacts),即被告存在有目的地指向法院所在地州的行為,訴訟地法院就具有了對被告的管轄權。
在跨境電商商標侵權案件中,電商將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產(chǎn)品銷往商標保護地的行為觸發(fā)了美國法院的屬人管轄權。近年來美國法院在跨境電商知識產(chǎn)權訴訟中對長臂管轄的擴張適用,也使長臂管轄成為其維護本國當事人權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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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12-13 閱讀:16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