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之關于抵觸申請案例分享

首先我們回顧一下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授權應當具備三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
 
對于破壞新穎性的判斷可以大致總結為兩個,第一就是現有技術,第二就是抵觸申請。
 
現有技術,簡單來說就是在我們的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公開的技術。
 
抵觸申請,簡單來說就是在我們的申請日之前提交的專利,并且在申請日之后公開的,成為抵觸申請。
 
那么在這個基礎概念上,我們結合以下涉及抵觸申請的案例,說明一下專利申請前可能面臨的一些關于抵觸申請問題以及應對措施。
 
案例一
 
客戶提供一份技術交底書,希望我們幫他保護這套設備進行申請實用新型,在了解技術的過程中,我們發(fā)現這個技術方案還涉及到一些軟件方法類的內容,所以我們建議客戶可以對軟件方法的內容進行申請發(fā)明專利保護。
 
就此我們再進一步跟客戶了解溝通,才發(fā)現原來客戶的合作伙伴已經就該技術交底書里方法主題的內容提交過一份發(fā)明專利,并且我們再進一步了解該發(fā)明專利申請發(fā)明其說明書中確實已經將該設備的相關技術內容也撰寫體現了。
 
基于這個情況下,我們現在去直接提交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很明顯就不具有新穎性,無法通過審查授權。
 
那么這個情況下,我們可以怎樣去解決這個問題,讓我們的客戶能夠有機會申請這個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呢?
 
1.發(fā)明專利已經公開了,我們可以要求優(yōu)先權,將在先提交的發(fā)明專利和設備的實用新型申請重新同日要求優(yōu)先權進行提交,這樣我們的實用新型才不會被發(fā)明影響,仍有可能獲得授權。
 
當然,提出優(yōu)先權的前提是未超出12個月的優(yōu)先權期限;
 
另外還有題外的問題就是,在先申請發(fā)明的是客戶的合作伙伴,而在后申請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申請人是我們的客戶,那么我們這個申請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做優(yōu)先權嗎?
 
可以,只需要我們在提出優(yōu)先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優(yōu)先權的轉讓,把優(yōu)先權轉讓到我們客戶這就可以,不然就視為未提出優(yōu)先權。
 
2.發(fā)明專利還沒有公開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把在先申請的發(fā)明專利撤回,再重新同日申請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由于還沒有公開,所以撤回不會對我們的新穎性有影響。
 
當然,他存在一個比較致命的缺點就是,犧牲掉了在先申請發(fā)明的申請日,如果在我們新申請日之前,又碰巧有他人申請相同的專利,那我們不就不具有新穎性,無法通過審查授權。
 
3.我們直接在原有的設備方案上提出進一步的改進,使其相對于在前的發(fā)明專利具有新穎性,那么我們的這個實用新型也是有可能獲得授權。
 
案例二
 
客戶提供技術交底書,沒有剛剛的那些情況出現,我們順利給客戶進行撰寫,發(fā)給客戶審核,但是在審核的過程中,客戶可能靈光一閃,又在原有的基礎上延伸出若干個相關聯的新技術方案。
 
那么如果我們現在直接就提交這份專利,就有可能對后續(xù)延伸相關聯的新技術方案構成抵觸申請甚至搶先公開。
 
那么針對這個情況,我們是需要對新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析判斷,如果是有用的,我們肯定會建議補充到申請文件中,并且可以考慮新的技術內容也單獨提出專利申請進行保護。
 
等待我們兩份專利文件都撰寫好了,再同日進行提交,這樣確保兩份專利都能夠更充分的補充相關的技術內容提高專利申請的授權幾率,也能夠避免抵觸申請的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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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12-06 閱讀: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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